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3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3003-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办公室,住所地天津南港工业区创业路南港管委会。 负责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3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895626.70元,执行费8929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天河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3执6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