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终1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西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334262441。
法定代表人:张洪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四通建筑机具租赁站,住,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新华社区3社,社会信用代码92511902MA64UBLC7L。
经营者:索桂英,女,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审被告:任登清,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
原审被告:张**,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上诉人四川西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四通建筑机具租赁站及原审被告任登清、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902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西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人民法院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西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白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