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大兵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西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执6069号
申请执行人:璧山区大兵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中兴安置9区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8THD00。
被执行人:四川西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北路899号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334262441。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05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执行璧山区大兵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西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法院先行冻结,本案为轮候冻结,故无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本院已强制变价,金额共计320291.15元,扣除本案本次执行费4704元后,实际已支付申请人315587.15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同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有租金、上下车费、维修费等共计182089.85元,赔偿款5868元,违约金54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48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川
审判员胡克中
审判员鲍仲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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