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623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金沙河水务公司,住所地为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
法定代表人:王先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为山东省无棣县新区棣新六路与安康街交汇处/div>
法定代表人:李维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金沙河水务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5414827元,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没有大额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有土地登记信息,但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高文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