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保266号
申请人: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91370303685904669B
法定代表人:朱**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帅,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14257262163025
法定代表人:陈忠,经理。
申请人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21财保18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