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司、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188号
申请人: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五路**307。统一社会信用:91370303685904669B
法定代表人:朱**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帅,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齐鲁大街**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14257262163025
法定代表人:陈忠,经理。
申请人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