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122号
申请人:淄博力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果里镇义和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9700016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五路19号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590466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申请人淄博力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173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