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826执31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xx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xx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3)苏0826民初1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破产清算,案号为(2024)苏0826破46号。
因被执行人淮安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3)苏0826民初12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