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1991号
原告:北京***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科海大道5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5730597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星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星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2423884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7.1元,减半收取计803.55元,由北京***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