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3478号
申请人:江苏古运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塘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0273578P。
法定代表人:陈旭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明,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楠,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联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78319584X。
法定代表人:王寅。
申请人江苏古运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联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古运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苏建联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其以无锡市××公寓××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古运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江苏建联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江苏古运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无锡市××公寓××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古运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
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国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钱丽丽
书 记 员 陆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