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29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古运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0273578P,住所地无锡市塘南长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明。
委托代理人:林志明,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楠,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女,195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委托代理人:曹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伟,***儿子。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古运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3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迁出无锡市梁溪区南下塘269-3号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江苏古运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0元(已由江苏古运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江苏古运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3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诸庆文
审判员 周 强
审判员 尤 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