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古运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古运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朕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民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古运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南长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明、袁征,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朕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4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8年3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时受***授权委托,系***妻子),女,194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上诉人江苏古运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运河投资公司)、无锡朕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朕泰拆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确定的补偿价格显失公平,但未查明相关的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古运河投资公司、朕泰拆迁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林中辉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杜伟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翁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