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执恢1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古运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梁溪区塘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027357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女,195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古运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13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迁出无锡市梁溪区××号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江苏古运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二、案件受理费80元(已由江苏古运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江苏古运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曾以(2020)苏0213执2985号立案执行,后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0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3月29日,本院上门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需在2023年4月2日17时前迁出无锡市梁溪区××号房屋。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
三、2023年4月13日,执行人员至无锡市梁溪区××号房屋,被执行人目前仍居住于该址。因涉及高龄老人迁让,且涉及到周边居民,须有相关保障方案后方可实施。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迁出保障方案,之后再讨论确定。
本案执行标的为返还房屋,现房屋未返还。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现场视频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居住房屋进行了调查,因涉及高龄老人迁让,且涉及到周边居民,须有相关保障方案后方可实施,申请执行人表示会讨论确定迁出保障方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13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返还房屋务的义务;如被执行已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房屋,申请执行人应如实向本院报告。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返还房屋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如确定相关保障方案,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蔡 岩
审 判 员 程 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瑞
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