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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05民初3416号 原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工业南路57号高新万达广场商业中心2-2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68468797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济南市历城区中海华山珑城一区5号楼204号,身份证号:3505241989********。 被告: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9390926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勇士生活区118号楼3**602号。身份证号:3703051970********。 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原济****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68688.2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自2016年5月5日签订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内科楼铸铁排水管及PVC-U管合同,合同金额616850元,约定付款方式为专款专用,货到现场且验收合格后,每个月支付到到货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到总价款的95%,余款在质保期满十日内付清。质保期两年。原告实际供货金额658186元(已开具发票挂账),截止2022年12月31日累计付款588816.80元,尚欠原告货款69369.20元。2023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金额68688.20元,被告约定当月给予支付收据金额68688.20元,截止至2023年6月18日原告多次向被告要账,时至今日仍未收到该笔款项。现被告无正当理由且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款项68688.20元,被告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告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另行支付原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且原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是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