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天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中天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9938号
原告:山东中天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98682601J,住所地济宁市红星美凯龙北红星国际1号SOHO23层2304室。
法定代表人:扈庆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军,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中天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山东中天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中天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随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后,缴纳了物业服务费,原告的诉请已得到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天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山东中天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克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