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天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济宁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91民初616号
原告:济宁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龙行小区8号楼2单元504号。
法定代表人:扈庆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生(特别授权),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原告济宁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宁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