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骏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诉陕西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鸿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57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铜川市鸿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路丁伍。 原告**诉被告陕西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鸿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5元,减半收取154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