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1427张家港市盛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广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427号之一
原告:***市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塘桥镇妙桥吹鼓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杭宇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飞,***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广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贤路。
法定代表人:朱银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市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广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市盛***设备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9日以被告苏州广源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计65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375元,由原告***市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