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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传媒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黔0103民初2146号
原告
**,女,199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
**传媒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5号东安新苑1栋10层A2号。
法定代表人:龙颖,任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曾雪莲,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02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对本案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举证的《欠条》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尚欠10211.82元,并承诺在2021年10月31日前清偿完毕。现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应当履行承诺,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0211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102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元由**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认为本判决有错误的,可以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本院申请再审。
审判员  邵泓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