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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黔0103民督37号
申请人:***,女,汉族,1998年8月15日生,住贵州省。
被申请人:**传媒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5号东安新苑1栋40层A2号。
法定代表人:龙颖。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是被申请人招聘的职工,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共1个月,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申请人工资4193.72元,有被申请人书写的工资欠条为证。被申请人承诺于2021年8月20日前支付,但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兑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4193.7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传媒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4193.72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武晋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