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7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立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马朱路长子营段16号院17号楼7层703。
法定代表人:郑立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郭谨一,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立阳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阳电气公司)与被上诉人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幸咖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7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在《采购合同框架协议》中约定,未经买方书面或邮件同意,卖方禁止将本框架协议规定的由卖方向买方供应的货物,分包给第三方生产、加工。立阳电气公司将涉案货物委托立阳电气(天津)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立阳电气公司系立阳电气(天津)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郑立阳。一审法院认为立阳电气公司的行为属于将涉案产品交由第三方公司生产,系违约行为,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74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立阳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892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 勇
审 判 员 徐 硕
审 判 员 董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沙沙
书 记 员 焦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