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阳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立阳电气(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立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施耐德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立阳电气(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22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立阳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130000元、利息22967元、案件受理费148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立阳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立阳电气(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本金130000元、利息22967元、案件受理费148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立阳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立阳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立阳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