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3516号之一
原告:宁德市锐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南山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2U5CN65。
法定代表人:陈**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连,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威,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建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翔路**之34、之5、之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2363XG。
法定代表人:陶在恩,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宁德市锐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建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宁德市锐兴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德市锐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德市锐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3元,减半收取计1596.5元,由宁德市锐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俐兴
人民陪审员 陈 勤
人民陪审员 陈爱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巧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