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8253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暄,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舟,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告:厦门市建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之3之4之5之6。
法定代表人:陶在恩。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厦门市建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 海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皇甫宜娜
书 记 员 桑 淑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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