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揭得平、厦门市建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建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181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得平。
被告厦门市建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沧翔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2363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厦门市建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滨江新城***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7157670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揭得平、厦门市建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建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