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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崛公共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十堰煜展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民初539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中崛公共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天河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十堰煜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中崛公共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十堰煜展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十堰煜展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或银行存款(以134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何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