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华如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地平线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3强清27号
申请人:上海新地平线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清算组。
代表人:邵彩霞,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2019年12月17日,上海新地平线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平线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要求终结新地平线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报告,称清算组未接管到新地平线公司的任何财务账册、文件、印章、证照、财产等。且经调查,未发现新地平线公司的财产,清算组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请求本院终结新地平线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04年12月,新地平线公司因违反《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相关规定,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该公司股东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光华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裁定受理其对新地平线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复旦光华公司的秦铮宏、江浩及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邵彩霞律师组成清算组。在清算组履职过程中,经向公司股东发函要求移交公司相关材料配合清算后,未能接管到公司财产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清算组后经调查,亦未发现新地平线公司的财产。
2019年12月17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组工作报告,载明:由于清算组未接管到新地平线公司任何清算资料,也未发现可供处置、分配的财产,无法进一步开展清算工作。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办理了补交税款等清算事务。据此,清算组申请终结新地平线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新地平线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新地平线公司进行清算,新地平线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上海新地平线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二、终结上海新地平线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郭大梁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想
书 记 员 李 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三条……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