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德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蹇德平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2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06574543,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宜丰桥堍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陈志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蹇德平,男,196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菊萍,女,196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3238029Y,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龙潭西路286号。
负责人:朱健,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0515496H,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南岳村。
法定代表人:钱志南。
原审被告:江苏恒万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1157826D,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陶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海良。
上诉人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蹇德平、薛菊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原审被告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万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朝华
审判员  孙 皓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华智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