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江苏德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蹇德平、***、江苏恒万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49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龙潭西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3238029Y。
负责人朱健,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琴,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宜丰桥堍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06574543。
法定代表人陈志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蹇德平,男,196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南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0515496H。
诉讼代表人阳学周。
被执行人江苏恒万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陶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1157826D。
法定代表人钱海良,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公司)、蹇德平、***、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公司)、江苏恒万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万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德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贷款本金2874552.95元及相应利息,德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律师费损失14846元,蹇德平、***、凯伦公司、恒万升公司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被告蹇德平、***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花园××幢××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宜城字第A××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
抵押物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10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德立公司、蹇德平、***、凯伦公司、恒万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德立公司、蹇德平、***、凯伦公司、恒万升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德立公司、蹇德平、***、凯伦公司、恒万升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4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德立公司、蹇德平、***、凯伦公司、恒万升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遂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车辆登记等财产。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德立公司与凯伦公司的厂房,上述厂房均被另案首封且设有抵押,本案没有处置权,暂不宜处理。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蹇德平所有的座落于宜兴市××花园××幢××室的房屋,并对上述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现异议正在审查中,故蹇德平名下房产暂不宜处理。
4、本院于2021年4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汪晓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尚未执行到相关执行款项。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以电子送达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建设银行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视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理,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28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道成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哲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评议时间:2021年4月28日
评议地点: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人员:许道成朱叶君张栋褚浩年
记录人员:徐哲
合议内容:
褚浩年: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公司)、蹇德平、***、江苏凯伦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公司)、江苏恒万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万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德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贷款本金2874552.95元及相应利息,德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律师费损失14846元,蹇德平、***、凯伦公司、恒万升公司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被告蹇德平、***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花园××幢××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权证宜城字第A××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10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德立公司、蹇德平、***、凯伦公司、恒万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德立公司、蹇德平、***、凯伦公司、恒万升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德立公司、蹇德平、***、凯伦公司、恒万升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4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德立公司、蹇德平、***、凯伦公司、恒万升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遂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车辆登记等财产。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德立公司与凯伦公司的厂房,上述厂房均被另案首封且设有抵押,本案没有处置权,暂不宜处理。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蹇德平所有的座落于宜兴市××花园××幢××室的房屋,并对上述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现异议正在审查中,故蹇德平名下房产暂不宜处理。
4、本院于2021年4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汪晓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尚未执行到相关执行款项。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以电子送达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吴秋香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视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许道成:同意。
朱叶君:同意。
张栋:同意。
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