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2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男,194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3238029Y,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龙潭西路286号。
负责人:张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琴,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骏,女,该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江苏恒万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1157826D,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陶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海良。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江苏德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06574543,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宜丰桥堍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陈志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薛菊萍,女,196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江苏恒万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德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薛菊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上诉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5元,减半收取245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晓敏
审判员  李锡胜
审判员  申军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 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