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津锡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华平,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娟,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洛阳津锡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
法定代表人:王伟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伟君,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津锡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伟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的(2020)锡仲裁字第01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8月3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王伟君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2执463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0)锡仲裁字第0108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闵仕君
审 判 员 缪 星
审 判 员 刘晓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金彩
书 记 员 王延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