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闽0124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44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8732.2元及违约金。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俊
审判员 刘守强
审判员 王 凯
书记员 卢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