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恢54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英特静音声学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关于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英特静音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112执异20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承担以下责任:湖南英特静音声学技术有限公司向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2274元及利息,***、***在各自未出资的150万元范围内向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由于义务人湖南英特静音声学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恢5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