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静界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新静界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洋州镇育才巷。 法定代表人:李新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新静界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井头社、新村头社)渔岭山大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汉中体育馆。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大河坎镇天汉大道南段20号。 法定代表人:***,该体育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静界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静界公司)及原审被告汉中体育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静界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体育馆均同意新静界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新静界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新静界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广州新静界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广州新静界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兴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