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岩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岩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岩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72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南宁市鑫奇森仪器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26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3MA5MT1CR4K。 经营者:***,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西岩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路13号**创业园3号厂房1楼及综合办公室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63089314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西岩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秀峰区中山中路47号八桂大厦北侧西角5-10层第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5QEBN45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南宁市鑫奇森仪器经营部与广西岩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岩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南宁市鑫奇森仪器经营部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726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岩泰建筑科技有限公 司、广西岩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合计价值367479.98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鑫奇森仪器经营部以其与广西岩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岩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西岩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岩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合计价值367479.9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鑫奇森仪器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岩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岩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价值367479.9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