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1913号
上诉人茂名市信宜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海乔专用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4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茂名市信宜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的主要诉请为给付之诉,故本案已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转化为债权债务纠纷,应根据债权债务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信宜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人所称纠纷性质已发生转变的主张不成立。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筱锴
审 判 员 叶建伟
代理审判员 汪 东
书 记 员 梁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