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电力工程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3212号
原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娜,董事长。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园一路**附**。
负责人:景琦,总经理。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谦,总经理。
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河**光复街道海河东路**茂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武兰民,总经理。
原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立案。原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后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34元,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