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中田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执18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田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田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禹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田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0)苏0281民初12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该裁定:神禹公司应支付中田公司437447元及利息,诉讼费69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神禹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 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神禹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查封其名下牌号为苏MG××××的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神禹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神禹公司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神禹公司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 3、本院委托神禹公司所在地靖江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亦未发现神禹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中田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神禹公司的财产线索,中田公司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神禹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神禹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车辆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案,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田公司亦未能提供神禹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朱新阳 审判员  闵永刚
书记员  徐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