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1751号
原告:福建省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蒲林。
法定代表人:郝永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烨,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蒲城县。
第三人: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镇人民中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季当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贞艳,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2022年6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凌 达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倪伽任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