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重整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破57号
申请人: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1年8月11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1年7月6日召开了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原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禹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管理人制作的神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2020年6月15日,本院对江苏科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江苏科政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神禹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立案审查。2020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20)苏1282破申43号决定书,决定对神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于2020年7月31日指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担任预重整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神禹公司与预重整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协议,并制作了预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5月17日至5月19日,预重整管理人主持召开了预重整债权人会议,会议设置了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上九圩项目债权组、新沟河项目债权组、出资人组。经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通过预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5月24日,神禹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同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江苏科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神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月31日指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2021年7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神禹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结合预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上九圩项目债权组、新沟河项目债权组、出资人组均超过出席会议债权人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因除普通债权清偿率提高外,重整计划草案与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故在预重整阶段对预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神禹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及本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上九圩项目债权组、新沟河项目债权组、出资人组以及劣后债权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偿债方案,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重整计划的执行,有利于维持神禹公司的营运价值,现管理人申请批准神禹公司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建明
审 判 员  尤 莉
人民陪审员  臧 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何成龙
书 记 员  张 颖
附: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