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

靖江市新爱起重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申24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靖江市新爱起重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2810675W,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4691882900,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街道人民中路189号。
原审被告:靖江力达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700378,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395号。
再审申请人靖江市新爱起重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新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神禹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神禹公司)及原审被告靖江力达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力达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靖江新爱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庭审中,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在被申请人起诉前,2019年1月三公司领导人已经过协商,商定由申请人承担行政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后,申请人也如约主动承担了所有的行政责任,并被靖江安监局处罚了270000元,故申请人已无需再另外承担1230000元的赔偿责任。申请人在原审中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相关人员的通话录音为证据证明三公司协商的事实,但原审法院对此证据没有认真核实,判定申请人承担1230000元赔偿款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予以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定,靖江新爱公司、江苏神禹公司、靖江力达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230000元,该款项由江苏神禹公司先行支付,同时明确三方内部协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如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其次,本案是侵权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靖江新爱公司在安装行车承载梁施工作业过程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作业要求,违规使用模板支架作为安装行车承载梁的作业平台,未督促施工人员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职能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故原判案涉事故赔偿责任由靖江新爱公司承担,并无不当。江苏神禹公司已垫付了赔偿款项,其依据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向靖江新爱公司行使追偿权,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予以支持,亦无不当。最后,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途径。本案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靖江新爱公司并未提出上诉,现其再审申请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靖江市新爱起重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乐文
审判员  张 展
审判员  陈 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豆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