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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肇源县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22执28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肇源县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吴云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四方山屯。
法定代表人李春影,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62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在肇源县财政局油田占地补偿款2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在肇源县财政局油田占地补偿款250000元。
扣留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明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延鹏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黑0622执2859号
肇源县财政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肇源县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黑0622执285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扣留被执行人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在肇源县财政局油田占地补偿款250000元。
扣留期限为2020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5日。
附:(2020)黑0622执2859号执行裁定书壹份。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