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22执28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肇源县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吴云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四方山屯。
法定代表人李春影,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2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银行存款。
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需要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胡明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