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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肇源县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2民初2015号
原告:黑龙江省肇源县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吴云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修玉,男,汉族,1952年06月05日出生,退休人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
被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四方山屯。
法定代表人:李春影,职务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希友,男,汉族,1969年03月05日出生,村委会主任,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
被告:**占,男,汉族,1971年03月0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黑龙江省肇源县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兴源建筑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四方山村委会)、**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6日立案。原告兴源建筑公司于2020年0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兴源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肇源县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占的起诉。
审判员  王得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