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道市政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天道市政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2民初3350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02月19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黑龙江天道市政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张士义,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天道市政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09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黑龙江天道市政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天道市政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莉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