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铧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材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肖家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402执7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和建材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江州社区那佃经济联合社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587109901J(1-1)。

法定代表人:刘劲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周平,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金鹅镇昌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48736。

法定代表人:李文令,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建材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2019)桂1402民初1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建材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和建材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49018元;(2)向申请执行人***和建材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100000元(***和建材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第二第三项,即违约金及律师费,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100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与第一期货款一并付清给***和建材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3)向申请执行人***和建材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4)负担申请执行费21890元。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发起了财产调查措施,并采取了如下措施:1.被执行人在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有存款68490.3元,本院已于2019年11月7日进行扣划,扣除执行费21890元后,余款46600.3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和建材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所有账户包含支付宝、微信(财付通)予以冻结。此外,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股权、证券、车辆、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全面调查,并派员去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户籍地)进行调查走访,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核实,但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和建材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其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无法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6600.30元,未执行金额为190241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21890元已上缴。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和建材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志华

审 判 员 伍思胜

审 判 员 黄新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兴岗

书 记 员 黄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