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19)桂1402执保426号
南宁市中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广西崇融投资有限公司、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宁市中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广西崇融投资有限公司、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南宁市中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桂1402民初219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广西崇融投资有限公司、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二、以600万元为限,足额冻结被申请人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已执行完毕,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