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铧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四川铧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终8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中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那洪大道9号南宁恒大城2号楼1单元八层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95380432Y。

法定代表人:李艳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玉琼,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铧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四川省肖家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地内江市隆昌市金鹅镇昌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48736。

法定代表人:李文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崇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南八路民政局新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588625860M。

法定代表人:谢伟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广西崇融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广西崇融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碧桂园中心七楼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38202486k。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板麦村台村新园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2MA5K9TAE0W。

法定代表人:蒲华宝,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写字楼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15683629。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宁市中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荣公司)、上诉人四川铧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崇融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原审被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4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8年3月,铧壮公司(甲方)与中荣公司(乙方)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约定铧壮公司将其承建的碧桂园崇左二期105#-110#框架结构工程劳务分包给中荣公司,承包范围为该项目自基础垫层施工开始至屋面交验合格止。合同约定本工程劳务责任分包执行包干单价,按建筑面积480元/㎡包干计算(含税费)。该综合单价组成包括:模板人工费含辅材105元/㎡;钢筋制作安装辅材38元/㎡;……;模板、木方、方钢等周转材料40元/㎡;……;税费21元/㎡;利润加管理费30元/㎡。底层、地面以下按各单项进行计算。建筑面积按甲、乙双方核定为准(办理结算)。该合同签订后,中荣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中荣公司与铧壮公司就施工问题产生纠纷,双方之间多次往来函件仍未达成一致解决方案,中荣公司遂提前退出施工。停止施工后,双方未能就中荣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协商确定。一审法院依据中荣公司提供的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各个劳务班组、劳务管理员《结算清单》确定铧壮公司应支付中荣公司劳务费的数额为11706794元。虽然该《结算清单》有铧壮公司、中荣公司、监理单位盖章确认,但该《结算清单》载明的是中荣公司各个劳务班组、劳务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程量、单价、金额,确定的是各个劳务班组、劳务管理员应得的劳务款、工人工资,不是中荣公司与铧壮公司之间的劳务结算。前面已陈述,铧壮公司与中荣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包干单价,按建筑面积480元/㎡包干计算(含税费),该综合单价有多个项目单价组成,其中还包括税费、利润、管理费等,也包括中荣公司提供或自带辅材的成本等。一审法院根据各个劳务班组、劳务管理员的结算清单确定中荣公司应得的工程款,不符合中荣公司与铧壮公司之间劳务分包合同关于结算工程价款的约定。中荣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是本案应当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存在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中荣公司二审中申请对其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应予准许。因鉴定涉及当事人审级权益,本案应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4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宁市中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8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四川铧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92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文标

审 判 员 韦权美

审 判 员 梁 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农碧霞

书 记 员 马丽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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