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崇左市闽亿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23158822555,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法定代表人:苏秋霞。
委托代理人:孙兆云,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铧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48736,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
法定代表人:肖体祥。
本院在执行崇左市闽亿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铧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028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4366.24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4218.3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书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14日、4月29日分别依法通过全国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保险、税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铧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体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孙兆云并进行了终本约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自江
审 判 员 付邦清
审 判 员 黄玉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一凤
书 记 员 杨奕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