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金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宏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客家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4088号

原告:赣州***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871JCX4。

法定代表人:钟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宏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宏勋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麻州镇九州村委会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0948973800。

法定代表人:罗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江西客家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长江村黄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7PHA13P。

法定代表人:钟曼红,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赣州***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宏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客家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赣州***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赣州***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